商务部11月20日发布《关于原产于韩国、日本、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(甲)酮反倾销调查可行性裁决的公告》(2017年第70日公告)。根据公告,2017年3月27日,商务部发布了2017年第16日的公告,要求对原产于韩国、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(甲)酮(以下称被调查产品)进行反流通立案调查。调查机构的可行性确认,原产于韩国、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(甲)酮不存在低价格,国内甲基异丁基(甲)酮产业受到实质伤害,而且低价格和实质伤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。根据《反倾销条例》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,调查机构要求以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。
2017年11月20日起,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查产品时,不得根据本初裁决确认的各公司保证金比例(15.9%~190.4%)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取得适当的保证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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